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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8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立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欣立
被告
游青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妏憶

邱千砡

詹博宇

王詩婷

謝騰飛

黃薏文

蔡佩蓉

蔡靖慧

林聖倫

胡洳姍

王鈺婷

蔣少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萬1,12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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