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游仁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游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欣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鑫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