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鄭人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奎霖律師 朱慧倫律師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毛榮華 尤信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