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毛清龍
- 原告鄭惟
- 被告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3,520元 【計算式:(46,000元+2,892元)×12月×5年+100,000元=3,033,52 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02元,惟其中聲明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933,520元,得暫免徵收35,898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704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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