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李原榮
- 原告金思漢
- 被告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思漢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榮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