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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