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酬勞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揚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 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