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錦風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華、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綜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