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張朝閔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潘瑞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亭羽 被 告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被 告 潘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原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2萬2,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日』止」,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2萬2,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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