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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告
豐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松
被告
黎志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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