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陳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蓮律師
- 被告
- 豐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文松
- 被告
- 黎志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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