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張禎庭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王青凰
- 被告
- 鄭慧君
- 被告
- 蕭惟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鈴毓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表示調解有望請求安排調解等語,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