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曾威諭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賴闙閎、劉文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 告 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威諭 人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被 告 賴闙閎 劉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劉文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參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賴闙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劉文義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賴闙閎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就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賴闙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升隆公司)分別於民國111 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及111年7月18日邀被告曾威諭、 劉文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300萬元及5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16年3月22日、116年3月22日及116年7月18日,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按月平均攤還,附表一編號1、2之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利率為2.17%)、附表一編號3、4之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955% (目前利率為3.55%)、附表一編號5、6之借款利率按原告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利率為3.39%)。 ㈡又被告升隆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4日、112年5月29日、112年6 月8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27日邀被 告曾威諭、賴闙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400萬元、300萬元、480萬元、12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12年11月3日、112年11月29日、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20日、113年1月11日、112年11月27日,約定利息按月計 付,本金到期一次償還,附表二編號1至4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 率2.13756%(目前利率為3.63189%);附表二編號5至8、11、12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 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13689%(目前利率為3.63122%);附表二編號9、10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13622%(目前利率為3.63055%)。 ㈢以上借款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此有授信契 約書4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8紙、增補契約2紙可稽。 ㈣詎料被告升隆公司自112年10月6日有一筆本金480萬元到期未 清償本息,其餘借款陸續到期亦未清償本息,屢經原告催討迄未給付,依據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曾威諭、劉文義為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曾威諭、賴闙閎為附表二所示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依法負連帶清償之責。 ㈤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升隆公司、曾威諭、劉文義於言詞辯論期日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被告賴闙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4份、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18紙、增補契約2紙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而 被告賴闙閎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另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升隆公司、 曾威諭、劉文義對於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其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是其等既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升隆公司、曾威諭、劉文義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本件就被告升隆 公司、曾威諭、劉文義部分係本於其等之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00,000元 205,000元 自112年10月22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2.17%)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 1,700,000元 1,161,654元 自112年10月25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2.17%)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3 600,000元 410,000元 自112年10月22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1.955%(目前3.55%)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4 2,400,000元 1,640,000元 自112年10月25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1.955%(目前3.55%)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5 1,000,000元 597,455元 自112年10月18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3.39%) 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6 4,000,000元 2,389,821元 自112年10月25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3.39%)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0,000,000元 6,403,930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800,000元 800,000元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 3,200,000元 3,200,000元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3 600,000元 600,000元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4 2,400,000元 2,400,000元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5 1,200,000元 1,200,000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6 3,600,000元 3,600,000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7 300,000元 300,000元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8 900,000元 900,000元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9 600,000元 600,000元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22%(目前為3.63055%)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10 2,400,000元 2,400,000元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22%(目前為3.63055%)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11 1,000,000元 1,000,000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12 3,000,000元 3,000,000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0,000,000元 20,000,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