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清池
- 被告
-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