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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玉桂
即被告
羅建評
即被告
羅世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家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阮秋波

羅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60號核定為2,326萬6,26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326萬6,2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2萬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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