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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

  • 原告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雪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113年4月17日民事起訴狀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 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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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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