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張楨彬
- 原告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雪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113年4月17日民事起訴狀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 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康閔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