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林淳豐
- 送達代收人
- 林涵芸 住○○市○○區○○○道000號0樓
- 被告
- 柯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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