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康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錦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康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麟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宗維與被告林玄奇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原告劉宗維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就其所有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份4/90,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3年5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第179頁頁)。聲請人因 而繼受成為系爭土地所有人,並於113年5月29日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亦於同年月11日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75頁、第183頁),惟被告未表示同意,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被告之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