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 原 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劉業誠
- 被 告
-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茹
- 被 告
- 陳鄭麗卿
- 陳佳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