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原告
- 陳煒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守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璽翎律師
- 被告
-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