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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國松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旭實業有限公司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柒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肆萬貳仟捌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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