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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確認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囿辰

上訴人
葉其昌
上訴人
葉芳合
上訴人
葉瑋誠
上訴人
葉明忠
被上訴人
謝馥禧
被上訴人
墨諾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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