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建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