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銘
- 被 告
-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建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建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