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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宋依妹
被告
張錦標
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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