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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瑞東

反訴原告
鏈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恆瑄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反訴被告
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反訴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之㈠反訴聲明第1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03,31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與以年利率1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7,712元(計算詳如附表);㈡反訴聲明第2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3,125,449元懲罰性違約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25,449元;㈢反訴聲明第3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自113年2月11日起至提出契約所定財務月報日止按日給付10,000元之違約金,無從推定其期間屆至之日期,兩造間之契約亦無此項目違約金之屆滿期間或上限,反訴原告既未確定其期滿之日期,且反訴原告又主張按日計算,屬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之定期給付,既然無從推定其存續期間,自應依同條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5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365日×10年=36,500,000元,因以自113年2月11日起推算10年計算,不再另計起訴前已經到期部分);㈣反訴聲明第4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100,000元之違約金,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綜上,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593,161元(計算式:3,867,712+3,125,449+36,500,000+100,000=43,593,161),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9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反 訴 聲 明 ㈠ 1 利息 300萬3,315元 113年2月8日 113年9月23日 (229/366) 16% 30萬660元  2 違約金 300萬3,315元 113年2月8日 113年9月23日 (229/366) 30% 56萬3,737元  小計       86萬4,397元 合計        386萬7,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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