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永清 被 告 蕭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86,4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帆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5日,邀同被告李永清、蕭秋花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李 永清、蕭秋花又於112年1月18日重新簽立保證書,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弘帆公司於1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1000萬元,約 定到期日為117年7月19日,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並簽立借據。 ㈡嗣上開借款已屆期,被告弘帆公司僅繳納部分本金1,913,565 元及利息,尚欠原告本金8,086,4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等,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弘帆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詎未獲付款,迭經發函催討無效;另被告李永清、蕭秋花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貴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郵局回執聯、被告李永清、蕭秋花戶籍謄本、弘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0頁、第59至6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 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被告弘帆公司向原告借款卻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開認定,而被告李永清、蕭秋花為被告弘帆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李永清、蕭秋花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積欠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期間 餘欠本金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中期放款 250 萬元 均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7年1月19日止 1,991,826元 113年2月19日 年息3.225% 自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3月 19日起至113年9月 18日止 自113年9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中期擔保放款 750萬元 6,094,609元 113年1月19日 年息3.225% 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2月 19日起至113年8月 18日止 自113年8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0萬元 8,086,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