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穆泓華
- 被告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進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萬5,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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