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 原告
- 林俊杰
- 被告
- 王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紙、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