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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幸娥

上訴人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
被上訴人
吳仲亮

陳治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0萬4,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萬3,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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