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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許志淞

  • 原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署股權、設備買賣合約書(被證1 )、代工協議書(被證2)及股權、設備買賣合約書-增補契約(被證4),原告依上開合約請求給付貨款。經查,依上 開代工協議書第18條約定,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8頁),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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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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