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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吳秉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蘇章宏與被告致承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黃楷翔即建融起重工程行、胡秀濱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另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參加聲請狀」,就聲請人之名稱「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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