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莉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吳秉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蘇章宏與被告致承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黃楷翔即建融起重工程行、胡秀濱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另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參加聲請狀」,就聲請人之名稱「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