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莊美惠、邱月琴
- 上訴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蕭禾家
-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 訴 人 蕭禾家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45萬4,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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