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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邱月琴

  • 上訴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蕭禾家
  •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 訴 人 蕭禾家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45萬4,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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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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