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張筱琪古秋菊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邱月琴

  • 上訴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蕭禾家(原名:蕭晉人)
  •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 訴 人 蕭禾家(原名蕭晉人)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3、207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09至21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楊佩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