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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智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萬1,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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