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古秋菊
- 當事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吳東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東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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