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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東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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