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東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