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穆泓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張憲瑋律師 被 告 薛義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據原告具狀擴張聲明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22,041,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1,7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外,尚應補繳96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