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薛敏良
- 被告
-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賈衍明
- 被告
- 賈桂林
賈樹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