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映如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告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賈衍明
被告
賈桂林

賈樹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