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曾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9,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9,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