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慶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錫東、許宗斌、黃潤亭、劉家琪、邱鵬、薛文碧間請求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60,000元【計算式:5,520,000元(被上訴人許錫東、許宗斌部分)+7,060,000元(被上訴人邱鵬部分)+2,870,000元(被上訴人薛文碧部分)+3,570,000元(被上訴人黃潤亭部分)+5,140,000元(被上訴人劉家琪部分)=2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6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