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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朱慧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錫東、許宗斌、黃潤亭、劉家琪、邱鵬、薛文碧間請求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60,000元【計算式:5,520,000元(被上訴人許錫東、許宗斌部分)+7,060,000元(被上訴人邱鵬部分)+2,870,000元(被上訴人薛文碧部分)+3,570,000元(被上訴人黃潤亭部分)+5,140,000元(被上訴人劉家琪部分)=2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6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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