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朱慧真
- 當事人林文賢、林祖富、林亞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林文賢 林祖富 林亞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銘 訴訟代理人 張揚竣 程淑寬 邱莉軒律師 林冠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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