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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聰達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2人均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聯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4,606元(844,606+6,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

(二)聯宇機械有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為3,021,595元(104,928+2,916,6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2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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