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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瑞東

原告
莊正雄
被告
曾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1,0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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