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 原告
- 王瓊珠
- 原告
- 張樹仁
- 原告
- 張智誠
- 原告
- 張靜文
- 原告
- 張樹泉
- 被告
-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菁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原告王瓊珠、張樹仁、張智誠、張靜文,113年9月23日送達原告張樹泉,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