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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 原告
    林錦章
  • 被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13號 原 告 林錦章 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自106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計算至起訴前應為157,240元【計算式:50萬元×(6+106/366)×5%=157,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7,240元(計算式:500,000元+1 57,240元=65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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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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