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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莊佩頴

聲請人
和運銅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田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82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國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39,836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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