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林祥山即林澄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