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藍皇龍即皇捷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藍皇龍即皇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一品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東三重分行 112年9月5日 47,422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