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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至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鋕昇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林口分行 112年2月20日 19,530元 AL242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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