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潘勇志、潘文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潘勇志 代 理 人 潘文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