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潘勇志
- 代理人
- 潘文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