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眾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名世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 112年6月5日 54,6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