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潘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