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潘玟羽、潘文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潘玟羽 代 理 人 潘文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87